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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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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破坏交通设施犯不按犯罪处理
破坏交通设施罪 651 时间:2021-08-03

哪些情况下,破坏交通设施犯不按犯罪处理


破坏交通设施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一般情况下,有破坏行为的就有可能成立犯罪,那么哪些情况下,破坏交通设施犯不按犯罪处理呢?


律师解答:


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八)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深圳律师网,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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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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