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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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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具体是什么
破坏交通设施罪 628 时间:2021-08-03


?我们都听说过条条大路通罗马,这从另一个方面也体现出了越是发达的国家,交通设施状况与完善,各种各样的基础设施也越完备,自从我国建国以来,对于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也越来越高,各方面的指标也达到了国际一流水平。这离不开法律的支持,那么,破坏交通设施罪结果加重犯是什么?深圳律师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具体是什么


1、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就破坏交通工具罪而言,第116条的普通犯与第119条的加重犯唯一的差别就在于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普通犯,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加重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不等于就是未造成任何后果,更不等于就是犯罪未遂。例如,故意破坏交通工具,致使交通工具在行驶的过程中倾覆,导致多人轻伤,但没有致人重伤、死亡,也没有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这就完全有可能仅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普通犯,仍然只能适用第116条(不能适用第11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认为这属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未遂犯,那显然与刑法理论不符,并且不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上述有关于破坏交通设施罪结果加重犯的相关法律解答之中,对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具体是什么这一问题我们也有了足够的了解,如果对于破坏交通基础设施罪结果加重犯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咨询一下律师或者去寻找法律部门及时了解。深圳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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