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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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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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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什么意思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608 时间:2021-08-05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法律一般都会对危险犯罪行为施以严厉的惩罚,其中恐怖活动就是国家要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在法律规定中,正在实施的行为和准备实施的行为是不一样的,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呢?今天深圳律师网就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什么意思


(一)概念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实施的准备物品或工具、组织培训或积极参与培训、进行联络和策划的行为。本罪由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新增的罪名。


(二)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三)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而进行的准备活动,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积极为之,并且希望这种恐怖活动的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五)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恐怖活动而提供准备的行为。认定本罪在客观上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是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构成本罪。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是行为犯,并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本罪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界定。如果有本条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1101)第七条


以上就是对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相关阐释。正因为实施恐怖活动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这总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也还十分巨大的,所以法律不要求这种行为在产生危害结果之后才定罪,而是在准备阶段就已经可以定罪处罚,这也是对国民的一种保护。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深圳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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