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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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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立案标准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494 时间:2021-08-05

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如火如荼的进行着,那么关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其立案标准又是怎样的呢?深圳律师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整理文章如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的规定,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1.为实施恐怖活动制造、购买、储存、运输凶器,易燃易爆、易制爆品,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毒害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2.以当面传授、开办培训班、组建训练营、开办论坛、组织收听收看音频视频资料等方式,或者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组织恐怖活动培训的,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心理体能培训,传授、学习犯罪技能方法或者进行恐怖活动训练的;


3.为实施恐怖活动,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络的;


4.为实施恐怖活动出入境或者组织、策划、煽动、拉拢他人出入境的;


5.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情形。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此次的全部分享,如果您还有相关疑问,欢迎咨询深圳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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