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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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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通肇事罪判决书
交通肇事罪 1942 时间:2020-09-23


  交通肇事罪与一般的交通肇事不同的就是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亦或是故意犯罪等其他情况触及了我国的刑法,因此需要交由法院对其进行审判处罚。那么接下来由小编将带来最新交通肇事罪判决书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深圳律师网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最新交通肇事罪判决书

  抗诉机关: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审理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06年2月24日作出(2006)嵩刑初字第20 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被告人吕x未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x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吕x及其辩护人戴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最新交通肇事罪判决书


  二、审理

  一审判决认定:2005年9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吕x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翼x号“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载沈x沿x线由西向东以69公里的时速(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超速行至k3+200m处(该路段设有中心单实线,道路北侧有一条通往x庄园的道路),所驾车越过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遇前方同向已越过中心实线的黄x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云x号“冠军”牌二轮摩托车(载其妻李x,二人均未戴安全头盔)以44公里的时速超速左转欲进入x庄园道路,吕x制动避让不及,所驾车右侧与黄x所驾车保险杆左侧相撞,致沈x与道路北侧指示标志杆相撞后现场死亡,吕x受轻伤,黄x、李x受轻微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吕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x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吕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吕x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吕x及辩护人戴xx发表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吕x能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和死者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积极履行该协议,应视其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为此,结合被告人吕x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为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吕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2005)嵩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中对吕x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原判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判决宣判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吕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该判决书撤销原缓刑,把前罪与新罪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后,继续宣告缓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


  本案经二审开庭审理查明:2005年9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吕x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以69公里的时速超速行至k3+200m处,所驾车越过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遇前方同向已越过中心实线的黄x驾驶二轮摩托车,被告人吕x所驾车右侧与黄x所驾车保险杆左侧相撞,致一人当场死亡,被告人吕x受轻伤,黄x、李x受轻微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吕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x承担次要责任。本院认定的证据与一审认定一致,依法予以确认。


  三、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吕x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原判对其所犯新罪再次适用缓刑,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显然不当。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刑终字第420号刑事裁定书;


  (二)撤销嵩明县人民法院(2005)嵩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吕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宣告缓刑三年的决定;


  (三)撤销嵩明县人民法院(2006)嵩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


  (四)被告人吕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合并执行前罪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25日起至2008年10月24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导致交通事故产生的原因是有很多种的,通常情况下都是出于当事人过于自信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最新交通肇事罪判决书是怎样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深圳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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