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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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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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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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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从主体上区分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只能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即股东、股东代表、股东代理、董事会及成员等,非以上主体不构成犯罪。


从主观方面上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在申报过程中,因工作上的失误或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误而造成公司的虚假设立,而这些证明文件又非申请者有意提供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从对象上区分。构成本罪,必须针对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即必须是虚报注册资本。否则不构成犯罪。


从手段上区分。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是通过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来实现的,而这些欺骗手段均指向注册资本。因此,如果行为人并未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而为的,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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