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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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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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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定

1、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则不构成本罪;

2、 如果没有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都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 后者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前者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 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前者的主体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3、 后者的目的是非法直接占有公私财物;前者的目的是吸引投资间接获取利益;

4、 后者的刑事责任由犯罪人本人承担;前者由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贷款诈骗罪与本罪

1、 前者表现为违反金融法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 前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后者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3、 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前者是犯罪人本身;后者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 前者的目的是非法直接占有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贷款;后者的目的是吸引投资间接获取利益。

四、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与本罪

1、 前者表现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 前者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3、 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前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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