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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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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实务之公司分立纠纷
公司设立收纷 768 时间:2020-07-11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公司分立包括新设分立和存续分立两种形式。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的公司,原公司消灭。存续分立,是指公司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

公司分立产生的法律后果:一是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二是权利义务的法定转移。因此,公司分立,涉及多家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为了防止公司分立侵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分立的严格程序。公司分立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制订分立计划或者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进行财产分割,并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分立基本程序:

1.分立方案的提出、制订、通过

根据《公司法》规定,分立须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以特别多数作出决议。有限公司的分立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异议股东可能请求回购其股权(第74条、142条)。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被分立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无权以分立可能损害其债权而提出异议,也无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区别与公司合并债权人保护情形)

分立公司如因分立而减少注册资本,则被分立公司须依减资程序,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分立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4.进行资本的分立和财产的移转

5.办理分立登记

分立完成后,被分立公司应及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适用

主要依据《公司法》第37条、第99条、第175条、第176条等。《民法总则》第67条、《合同法》中有关公司分立的条款。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公司变更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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