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虚假破产罪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虚假破产罪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真实破产是否构成虚假破产罪
虚假破产罪 604 时间:2021-05-12

破产是公司经营不善的一种后果,但破产也有虚假的破产,为了逃避所负的债务,而欺骗大众,选择虚假破产,这是一种犯罪行为,那虚假破产一定是假的破产,有没有可能是真实破产呢?现在就由深圳律师网来为大家具体讲一讲吧。

真实破产是否构成虚假破产罪


不构成。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相关知识


一、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之六规定,本罪在罪状表述中,把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为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且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九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根据修正案(六)之六规定,本罪在罪状表述中,把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为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且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诉。


二、处罚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综上所述,虚假破产是假的破产,是为了逃避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而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而真实破产就是破产,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一种程序,是合法的,所以要正确认识破产是否是真实的。对以上问题还有疑问的还有来深圳律师网咨询。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05/12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