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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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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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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司法解释
高利转贷罪 741 时间:2021-05-17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规章]


《贷款通则》(1996.6.28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 第2号)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 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七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已失效)


二十三、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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