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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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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意见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262 时间:2021-05-1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意见书

迎泽公安分局: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依法接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袁某家属委托,指派徐晋红律师为袁某在侦查阶段的律师,代理律师认为袁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请贵局予以考虑。

一、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应当由涉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基本事实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山西晋泰圆担保有限公司系经过工商登记合法成立的担保公司,本案受害人作为资金出借方与借款方伊川县星辰塑料厂有签订有书面借款合同,保证方为山西晋泰圆担保有限公司。高志军系山西晋泰圆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进账与支出都由总经理毕霞签字。且河南省伊川县公证处出具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袁某系山西晋泰圆担保有限公司的员工,2013年11日底入职,离职前系该公司出纳。袁某从入职到该单位2015年1月停业也只有一年多的时间,在山西晋泰圆担保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的决策权。

二、袁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袁某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犯

袁某在单位既不是公司领导者,也不是管理决策层;其没有主动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犯意,也不负责对社会公众宣传,该企业资金的收取,支付由高志军、毕霞签字,袁某属于被动接受执行公司指令。 

2、袁某也不属于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的情况。本案中,袁某也是的受害人,袁某没有为得到佣金而积极宣传以便获取更多佣金的主观故意及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由于识别能力不高,错误认为回报高,对债权公证文书的理解偏差等诸多因素,袁某自己投入85万元以及家人投入60万元,至今没有拿回。通过袁某出借钱的其余受害人都是袁某的朋友,为了高回报而主动联系袁某的。

所以,袁某不存在为了收取好处费,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情形。本案中,袁某吸纳的资金全部为朋友、家人,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另外,袁某的家人,朋友因获得的利息高,不存在给袁某返点的情况。

 

综上所述,代理律师认为公安机关认为袁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不能成立,山西晋泰圆是依法成立的合法公司,即便公司构成犯罪,袁某本身也是受害人,因缺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晋红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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