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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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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辩护案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703 时间:2021-05-18


张某等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辩护案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5月底至7月同案被告人孟某四指使被告人张某持其提供的身份证、手机卡各自到济南、淄博、昌乐、章丘等地多家农商银行、村镇银行骗领九张银行卡,后将银行卡及身份证、手机卡、U盾四件套交由被告人孟某四对外邮寄出售获利。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高密市公安局依法拘留。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鲁司【2019】43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高密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为张某指派辩护人的决定,向高密市司法局送达了高密市人民法院的指派辩护人通知书。2019年8月17日,高密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文坤律师事务所吴晓英律师承办张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接案第二天,吴律师就带着指派辩护公函和律师证到高密市人民法院进行了阅卷,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梳理相关法律规定。联系被告人,到山东文坤律师事务所进行面谈,会见被告人,做好会见笔录。通过会见,详细询问了被告人的身份、案件基本情况,告知涉嫌罪名的含义,量刑,询问有无异议。


2020年8月19日,高密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翠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指派辩护人吴晓英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能够深刻反思自己的违法行为。辩护人吴律师针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系从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并作出量刑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款“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故应减少基准刑20%,综合本案中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缓刑。高密市人民法院最终部分采纳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但未采纳量刑建议。


2020年9月15日,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被告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因缺钱就盲目冲动跟着同案被告人孟某四“赚钱”。到案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存在法定从轻处罚的坦白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款“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根据本案事实,应减少基准刑20%。根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被告人张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到案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轻,此前从未有过前科及不良记录,一贯表现良好,因此,对被告人张某可以从轻处罚。虽然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建议未被采纳,但是最终法院判处了量刑建议中的最低刑期,被告人也比较欣慰。


法律援助律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尽职尽责地办理案件,尽最大努力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真切地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温暖。法律援助律师也为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到这些需要帮助的受援人,而感到有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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