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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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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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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如何裁判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647 时间:2021-05-18


法院对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如何裁判


导读:法院对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一般是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伪造的国家有价证券数额刚好是2千元,认罪态度好,有自首表现的,也有可能被判处罚金,但是,变造的有价证券数额巨大的,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一、法院对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如何裁判?


1、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二、法院审理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可见,我国法律制度中明显是根据变造或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的数额裁定量刑标准的,只不过,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变造或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的数额划分标准,只规定了伪造国家有价证券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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