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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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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司法解释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566 时间:2021-05-19

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四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经营估算书;


(四)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五)招股说明书;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l刁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八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 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 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 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l%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 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三十四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已失效)


二十八、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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