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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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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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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664 时间:2021-05-24



导读:判断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一般所侵犯的客体就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以及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再者就存在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属于银行的工作者或者是其它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最后主观要件为故意。

一、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判断要件是: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二、如何认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一)罪与非罪


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二是要有牟利的目的,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不能构成犯罪。


(二)区分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在于前者使用的是帐外客户资金,而后者使用的是帐内资金;前者要求有牟利的目的,后者则没有牟利目的要求。


(三)本罪与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该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综合上面所说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就是属于工作人员利用欺骗的方式而收取客户的钱财,但不入到公司的账上,对于此行为会伤害到公司的利益,一般执法人员在犯罪的事实上就会以客体、客观、主体、主观来进行判定,这样才会让违法者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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