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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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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处罚规定是什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638 时间:2021-05-24

导读: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处罚规定为《刑法》187条所规定的内容,即按照获取了客户资金后没有计入业务账簿的数额大小或造成的损失的大小分为两档处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每档均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处罚规定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三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四、认定标准


(一)认定本罪应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本罪中的“牟利”,一般是指谋取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价等。对于用款人为取得贷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续费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的回扣、手续费等,应认定为“牟利”;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小的,以“牟利”论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将用款人支付给单位的回扣、手续费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索取用款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财物,或者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大的,以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二)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借款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二是要有牟利的目的,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不能构成犯罪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委托人的财产以及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存贷管理规范。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在有融资功能的金融机构内部负责获取存款的工作人员。本罪的客观行为为获得了客户的资金后不计入监管机关制定的账簿,逃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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