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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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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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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外汇罪司法解释
骗购外汇罪 689 时间:2021-05-25



我们知道骗购外汇的行为,严重的,会导致本外币兑换失控,造成外汇流失,进而影响国家金融经济的稳定。情况严重的,会判处骗购外汇罪。那么骗购外汇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面深圳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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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以共犯论,依照本决定从重处罚。


八、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依法追缴、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为您介绍的关于“骗购外汇罪司法解释”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骗购外汇罪这一个罪名的认定以及处罚等情况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我们深圳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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