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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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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外汇罪怎么判刑
骗购外汇罪 589 时间:2021-05-25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上也出现了很多新的罪行,骗购外汇罪就是其中一个,它主要涉及外汇的兑换,不法商人通过伪造文书证件骗过国家审核机关以谋取利益。那么,骗购外汇罪应如何处罚呢?下面由深圳律师网为您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为您解惑。

一、骗购外汇要如何定罪


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以共犯论,依照本决定从重处罚。


三、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依法追缴、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二、什么是骗购外汇罪


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综上所述,此种罪行易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城市,例如北上广深,但也有不法分子趁内陆地区接触此种类型业务量少、生疏想要蒙混过关,需要执法部门提高警惕。如果您还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深圳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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