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洗钱罪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洗钱罪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洗钱罪情节严重的数额规定
洗钱罪 797 时间:2021-05-26


  在实践中,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收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那么,洗钱罪情节严重的数额规定,有哪些?洗钱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哪些?下面,就由深圳律师网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洗钱罪情节严重的数额规定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洗钱罪情节严重的数额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洗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多次实施洗钱活动的;


  3、个人以洗钱为业或者单位以洗钱为主要业务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洗钱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洗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多次实施洗钱活动的;


  3、个人以洗钱为业或者单位以洗钱为主要业务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哪些

  1、提供资金帐户。这是赃款在金融领域内流转的第一个环节,赃款持有人首先在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帐户,然后才将该赃款汇出境外或开出票据以供使用等。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行为人只要明知该财产是上述犯罪所得的,无论采取质押、抵押还是买卖的方式同财产持有人交易,将该财产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即可构成本罪。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也就是将非法资金混杂于合法的现金中,凭借银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这笔资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现,以便用来开办公司、企业,从而使得非法资金具有流动性并获得利润。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这主要是指:将犯罪收入藏匿于各种交通工具中,带出国境,然后兑换成外币或购买财产,或以国外亲属的名字存入国外银行,然后再返回本国;开设宾馆、洗浴、歌舞厅等服务行业及日常使用现金量大的行业,把非法获取的收入混人合法收入之中;用现金购买不动产等然后变卖出去;用“高昂”的价格购买某种劣质的产品甚至废料等将钱寄往异地或异国的同伙,以此将钱转移出去,使赃钱合法化等。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从中,我们可以得知,情节严重的数额规定为洗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并且多次实施洗钱活动的、个人以洗钱为业或者单位以洗钱为主要业务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都是为情节严重。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深圳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05/26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