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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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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何
洗钱罪 730 时间:2021-05-26


  我们都知道东西脏了可以洗,但您不知道的是有些东西会越洗越脏,比如说:“钱”。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洗钱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何?协助洗钱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是什么?下面由深圳律师网为您介绍一下。


洗钱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何


  一、洗钱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8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罪是行为犯,没有数额和情节标准。


  二、协助洗钱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满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以上是深圳律师网整理的洗钱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协助洗钱罪的量刑标准、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的内容。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深圳律师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随时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律师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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