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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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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入罪数额的认定
集资诈骗罪 680 时间:2021-05-26


集资诈骗罪违反了国家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非法募集资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是非常严重的罪行之一。犯罪数额作为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认定该罪的重要环节。那么关于犯罪数额以及诈骗行为该如何进行认定和区分呢?深圳律师网为您总结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集资诈骗罪入罪数额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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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二、集资诈骗与一般集资行为的区别


1、考察行为人的目的,即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正常合法的集资行为,无论是否发生集资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集资合同时,主观上均不存在无偿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或目的;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则在主观上有占有他人集资款或物的故意,其与他人签订集资合同并不是为了履行合同,而只是作为一种诈骗的手段,因为在签订集资合同时,行为人已经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考察行为人履行集资合同的能力和诚意。一般而言,正常合法的集资行为当事人,对集资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在客观上有完全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且在主观上有履行的诚意并作了一定的努力;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也不会为合同的履行作任何努力。


法律对于集资诈骗罪入罪数额,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明确入罪数额严厉打击犯罪,是社会安全稳定的需要,是保护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需要。集资诈骗坑害的不是一个人两个人,而是一群人,给好多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损伤。因此,打击集资诈骗犯罪必须一直进行下去,处罚力度也需要越来越严厉。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般涉及到的数额较大,涉及到的人员也较广。如果您对于集资诈骗还有更多的问题,亦或者您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相关的需要帮助的事情,并且比较复杂,深圳律师网也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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