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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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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暴力取证罪 579 时间:2021-11-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那么暴力取证罪致人死亡怎么处罚?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暴力取证罪致人死亡怎么处罚?关于这一问题,找深圳律师网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深圳律师网一起来了解下。


  一、暴力取证罪构成要件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暴力取证罪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依本条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二、暴力取证罪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上文就是找深圳律师网对于暴力取证罪致人死亡怎么处罚的相关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暴力取证罪认定未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找深圳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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