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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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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辩  护  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984 时间:2021-06-16

xxxx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员:

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x的委托,指派雷丁一律师担任其被控侵犯公民个人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的工作、查阅本案所涉法律法规及参加本案的庭审后,对本案有了客观、深入的了解,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敬请审判员参考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x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xxxx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求审判员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xxxx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归案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有改过自新的意愿,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很好,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x的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xxxx判处十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1.本案中,被告人xxxx的犯罪情节较轻,其数额刚超过立案追溯的标准,且均为普通的公民个人信息,其所销售的对象均用于经营过程中,并未由此产生的任何的犯罪情况,正如起诉书所称,被告人xxxx所销售的涉案信息的用途是合法经营活动,即被告人xxxx的行为亦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犯罪情节较轻。

2.被告人xxxx系初犯、偶犯,并无犯罪前科,社会危险性较小。

xxxx一直以来勤勤恳恳工作,通过合法的方式赚取工资,之前从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这次触犯刑法完全是法律意识淡溥所致,是偶犯,其主观恶性较“知法犯法”而言,是很轻微的。

3.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主观上有争取受害人谅解的强烈意愿,愿意积极退赔,愿意自愿主动承担罚金。案发以来,xxxx一直希望将获利退回给受害人,并给予一定的赔偿,但受害人不特定且无法联系,且本案侦查机关亦称未办理过该类案件退赔退赃事宜,才导致其一直未能将违法所得予以退还。至今,xxxx依然愿意将违法所得予以主动上缴,并愿意自愿接受罚金。

4.对xxxx已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恳请对xxxx从轻处理,如确需判处实刑,建议判处十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如此更能起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

被告人xxxx至今已在被公安机关羁押8个多月,在这段失去自由的时间里,xxxx已受到应有的惩罚,已进行了深刻的自我反省和改过自新,已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如确需对其判处实刑,对其判处缓刑既不会有社会危险性,也更能起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

而另一方面,被告人xxxx的家境特殊:年过半百的父母均在老家务农,家中还有80多岁的爷爷奶奶需要其抚养,其作为家中唯一在外务工的成员,因迫于生活压力,在不知道该行为属于违法犯罪的情形下实施了本案被指控的行为,主观恶性小。犯罪嫌疑人xxxx作为家中的唯一经济来源,在其被羁押后,家中亲人便断了经济来源,年迈的父母已无法外出务工,只能是靠着种植农作物与政府的扶持才得以度日。对犯罪嫌疑人xxxx从轻处理或适用缓刑有利于缓解家人的思念之苦,也能够让其通过感受家庭的温暖,进一步悔思自己的行为从而早日回到社会,弥补自己的过错。希望法律在体现刚性严肃的时候,也有温情宽容的一面,能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

5.恳请贵院依法判决将被告人xxxx的手机退还,如此才能够保证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能够照顾并保护犯罪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如上所述,被告人xxxx犯罪情节较轻,且其行为并未给社会及他人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人xxxx于2018年4月份才购买了该手机,这一点结合机型iphoneX的上市时间也可知。而其自2018年8月份被采取羁押措施以来,仅使用了该手机4个月,这与该手机使用价值及被告人xxxx所支出的费用是明显不相符的,恳请合议庭能够结合其犯罪情节、结合被告人xxxx的家境情况,能够将其手机判决退还给被告人xxxx。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系坦白,认罪悔罪,且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其行为未给社会、给他人造成严重的后果,同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也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如确需对其判处实刑,被告人xxxx也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缓刑的条件,恳请法庭能够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附:案例检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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