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婚姻家庭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婚姻家庭 / 婚内财产分割 / 婚内财产协议
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地点
婚内财产协议 1252 时间:2020-10-06

  结婚对于两个人乃至两个家庭来说都是一件大事,它涉及到双方两个家庭的方方面面。因而,结婚需要谨慎,同样,离婚也是这样。离婚时涉及到财产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因此,今天,深圳律师网就将关于“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地点”这一问题进行介绍。


  一、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地点

  1、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公证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


  2、不能亲自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二、婚内协议书进行公证需要的材料

  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第一,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第二,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第三,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三、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

  1、婚内财产协议对夫妻双方的法律效力

  关于对夫妻双方的法律效力,我国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约定财产制最基本、最直接的效力,只要婚内财产协议成立并生效,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即应按照约定处理,非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销。


  2、婚内财产协议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关于婚内财产协议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本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婚内财产协议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条件有三个:一是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当然这种约定应当是在夫妻一方欠债之前;第二,债务是夫妻一方所负担的;第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条件,关于第三人如何知道该约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告知,也可以为第三人曾经是夫婚内财产协议时的见证人或知情人。所谓知道是指不但知道该约定,而且知道该约定的具体内容。夫妻一方或双方对此有告知义务。如何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负有举证责任,夫妻应当证明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第三人确已知道该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地点”这个问题的介绍就是这样。进行公证的地点通常就是公证处,并且最好由当方当事人亲自前往办理,当然了,如果实在不方便,是可以由他人代为办理的。但是,不管是自己本人还是他人代为办理,都需要带好相关的材料。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相关阅读 更多
  • 婚内财产协议如何写才是合法有效的?
    目前,离婚率逐渐上升,最受当事人关注的其中一项便是财产分割问题。那么如何防止离婚时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发生争议呢?我建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签订一份婚内财产协
    婚内财产协议 824 时间:2020-10-06 查看更多
  • 婚内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形
      夫妻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有的夫妻在婚内就会对婚内财产进行约定,如果有约定的话,在分割时应该遵从约定,那么,婚内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内财产协议 972 时间:2020-10-06 查看更多

2020

10/06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