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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广东案例: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全国首例比特币仲裁裁决被撤销
撤销仲裁裁决 22983 时间:2021-01-12

近日,比特币价格创下4万美元新高,比特币总市值超过阿里巴巴。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则是全国首例涉比特币仲裁裁决,备受瞩目。2020年4月26日,深圳中院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了该仲裁裁决。法院认为,该仲裁裁决裁决高哲宇赔偿李斌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这一案件值得广大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关注。


裁判文书编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特719号民事裁定(2020年04月26日)


本案案情

2017年12月2日,云丝路企业、高哲宇、李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云丝路企业将其持有的极x公司5%股权以55万元转让给高哲宇,李斌委托高哲宇进行个人数字货币资产的理财,高哲宇未偿还李斌相关资产及收益,基于该数字货币资产产生的收益,李斌同意代替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30万元股权转让款,高哲宇直接向云丝路企业支付25万元股权转让款。高哲宇分三期将李斌委托其进行理财的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斌的电子钱包。该协议签订后,高哲宇未履行合同义务。云丝路企业、李斌根据其与高哲宇于2017年12月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10日受理了云丝路企业、李斌与高哲宇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受案号为(2018)深仲受字第64号,仲裁程序适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云丝路企业、李斌申请仲裁,主要请求为:变更云丝路企业持有的极x公司5%股份到高哲宇名下,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款25万元,高哲宇向李斌归还数字货币资产20.13个BTC(比特币)、50个BCH(比特币现金)、12.66个BCD(比特币钻石)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493,158.40美元和利息,高哲宇支付李斌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哲宇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仲裁庭参考李斌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为401,780美元。仲裁庭作出(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裁决,变更云丝路企业持有的极x公司5%股份至高哲宇名下;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万元;高哲宇向李斌支付401,780美元(按裁决作出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高哲宇向李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裁决作出后,申请人高哲宇翔深圳市中级人们法院请求:1.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申请理由:一、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首先,仲裁裁决关于财产损失金额估算参考的公开信息为okcoin.com网站公布的收盘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以后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数字货币的交易及定价均为非法。而且,既然数字货币在上述网站无法交易,上述网站对数字货币的定价也没有合理依据,无法采信。其次,仲裁裁决高哲宇归还与数字货币相等价值的美元,并按裁决作出之日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变相支持了数字货币和法定货币的交换,涉嫌支持非法发售代币票券及人民币非法流通行为,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高哲宇需履行的是归还数字货币义务,并未约定高哲宇归还数字货币相等价值的美金,也未对数字货币的定价进行约定。比特币及比特币现金等数字资产为种类物不是特定物,高哲宇是可以归还李斌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数字货币的,仲裁庭应按照协议约定,要求高哲宇必须归还数字货币而不是裁决赔偿损失。三、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云丝路企业出具的收到李斌交来股权转让款现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的收据系伪造。四、仲裁送达程序违法,导致高哲宇不知晓仲裁规则及程序,无法行使选任仲裁员的权利。


法院裁定及其理由


深圳中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涉案仲裁裁决高哲宇赔偿李斌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申请人高哲宇提出的其他申请理由本院不再予以审查。综上,申请人高哲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部分理由成立。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被申请人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李斌负担。


分析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该公告指出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此后各大代币交易平台开展清退活动。采安公号整理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司法案例及其规则。《采安仲裁 | 最新涉比特币司法裁判规则》。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案涉裁决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也就是说,如仲裁裁决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则违反金融管制规定,并构成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职权撤销该仲裁裁决。这一点值得广大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关注,在此类案件裁决中,应避免触碰上述红线。


2020年5月6日上海一中院审结的上诉人闫向东、李敏、孙飞、岑升方因与被上诉人李圣艳、布兰登·斯密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可资借鉴。即将比特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予以保护。如不能返还比特币的,应当折价赔偿。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考虑财产受损时的市场价格、被侵权人取得财产的价格、侵权人获得的收益、双方就赔偿金的主张金额等因素,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该案中,一审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一审法院遂判决被告四人共同返还受害人Skycoin核心开发者比特币18.88个、天空币Skycoin 6,466个,若不能返还,则根据加密货币行情网站CoinMarketCap.com 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币、天空币Skycoin 交易收盘价及当日美元牌价,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天空币Skycoin按每个80.34元赔偿。二审法院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双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均在我国境内,且双方当事人并未协议选择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故本案适用我国法律作为案件准据法。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应受法律保护;2.上诉人是否应将比特币返还给被上诉人,如存在返还不能的情况,是否应赔偿被上诉人损失以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故其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部委文件虽然否定了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规定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上诉人至被上诉人住处,采用控制手机、限制自由、殴打和威胁的方式,迫使被上诉人将持有的比特币等虚拟币转入闫向东等人指定的账户内,上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从民事角度而言,上诉人迫使被上诉人转出比特币的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财产权利。生效刑事裁定书中还载明,上诉人自愿返还从被上诉人处获取的财物。因此,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上诉人在诉讼中曾作出的承诺,上诉人均应将系争比特币返还被上诉人。关于系争比特币的数量。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系争比特币的数量为18.87997062个,根据计数习惯,一审法院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计为18.88个,并无不当。侵占他人财产,若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通常,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考虑财产受损时的市场价格、被侵权人取得财产的价格、侵权人获得的收益、双方就赔偿金的主张金额等因素,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本案中,CoinMarketCap.com网站并非我国认可的虚拟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故不能将该网站上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数据直接作为被上诉人损失的认定标准。被上诉人无法向本院提供其获得比特币的价格,上诉人陈述比特币被冻结,即本案也无侵权人的获利金额。二审中,就上诉人如需向被上诉人返还比特币,而上诉人返还不能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比特币的折价赔偿标准问题,上诉人向本院确认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予以赔偿,被上诉人对该折价赔偿标准亦予以接受,故本院对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亦无不当。二审中,被上诉人表示自愿放弃向上诉人追索6,466个天空币,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判决如下:一、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125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125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闫向东、李敏、孙飞、岑升方(SAMSINGFONG)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被上诉人李圣艳、布兰登·斯密特(BRANDONJOSEPHSMIETANA)比特币18.88个,若不能返还,则按每个人民币42,206.75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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