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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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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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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2021司法最新解释)
职务侵占罪 4395 时间:2021-11-26

职业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据相关媒体报道,王(上海)影视工作室原总经理宋哲利用其担任王总经理、代理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与被告人修某合伙,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费等手段,侵占王工作室的演出或广告代言。一审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此,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了解职业侵占罪的认定和处罚具有现实意义。

一、基本概念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大量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应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观上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为己有的目的。侵害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产权;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二、什么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

本罪的主体为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和其他具有特定职务或者从事一定工作的人员。如果行为人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则不属于本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的规定,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大量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集体资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在国有资本控制的股份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并参股的人员,除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外,均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三、什么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掌管、管理、处理自己单位因执行职务而取得的财物。

这里的监督人是指行为人有权在一定范围内配置、处分单位财产;所谓管理,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单位的财产负有直接保管、处理和使用的责任,即对自己单位的财产有一定的处分权;处理是指行为人因工作需要,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实际控制自己单位的财产,虽然不负责掌管或管理自己单位的财产。

构成职务侵占罪,必然要求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时,以基础的身份,在自己的职权和职责范围内,利用自己对本单位财产负有一定的掌管、管理或处理责任,在实际控制、支配和处分本单位财产时,实施非法占有。行为人只是在自己的工作中容易接触到他人负责、管理、处理的单位财物,或者熟悉犯罪环境,利用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单位财物,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四、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及可免于处罚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行为人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p

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如果犯罪情节轻微,赃物已经返还,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如2011年3月1日《新闻晚报》号举报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人何某作为某公司总经理,使用虚假发票收取审批费用,从中贪污公司资金12.7万元。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认为,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然而,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他被免除刑事处罚,因为他在立案后提取了非法资金。

五、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最新的相关司法解释,侵占金额在6万元以上的相对较大;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最新的相关司法解释,挪用不低于一百万元的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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