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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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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职务侵占罪主体进行认定
职务侵占罪 814 时间:2020-11-10


  职务侵占罪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活跃,公司企业的不断产生和壮大,发生的频率越来越多,并且日渐呈现出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我们除了要想办法防范杜绝这种行为,还要了解在发生后我们应作出怎样的处理,以便降低损失。如何对职务侵占罪主体进行认定?下文中深圳律师网将为大家介绍。


  一、职务侵占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何对职务侵占罪主体进行认定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二、如何对职务侵占罪主体进行认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以上就是如何对职务侵占罪主体进行认定的介绍。应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对职务侵占罪的处罚也是很严厉的,触犯职务侵占罪的,对于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于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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