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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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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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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682 时间:2021-07-01

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简单易懂的罪名。近期,因为接连有客户咨询有关故意毁坏财物的案件,我们今天就对此罪名做一个普法性的解读。


定义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出于某种个人动机或目的,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中,毁坏不仅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而且还包括丧失或者减少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

立案追诉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刑事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处罚标准
1、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江苏标准:数额较大是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或者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江苏标准:数额巨大是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10万元以上的

特别说明
1、毁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等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不认定为本罪,应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故意毁坏耕地或者进行破坏性采矿,应认定为其他犯罪。
3、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4、被告人为泄私愤,侵入他人股票交易账户并修改密码,在他人股票交易账户内,采用高进低出股票的手段,造成他人资金损失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故意毁损财物罪。

相关案例:
案号:(2015)庆城刑初字第114号

2015年1月16日中午,董家滩村杜家塬自然村村民杜某在家设酒宴答谢其因遭遇车祸而给予帮助的村民,路过的被告人杜某泉也被邀入席。当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泉酒后向主持席面的村民杜某索要香烟时双方发生争执并撕扯,被其他在场村民劝拉出大门后,杜某泉捡起路边的石块砸向停放在杜某家门口杜某的甘MG3731号银色斯巴鲁森林人越野车,致该车后风挡玻璃呈现直径约20cm不规则状的破口,后备箱盖处呈现直径约6cm不规则状的破口,车右后侧、左后侧玻璃各有直径约50cm的破损,前风挡玻璃呈现直径约19cm的裂纹,左侧倒车镜破损,左、右侧车门有大小不一的凹陷型疤痕,左、右侧前车门玻璃均有破损。经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甘MG3731号斯巴鲁森林人越野车砸损修复费用为人民币24720元。经双方协商,杜某泉于2015年1月21日赔偿杜某修车费用共计18000元,并取得了杜某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被告人杜某泉在侦查阶段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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