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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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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何认定数额较大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41 时间:2020-10-11


受贿罪相信大家都难理解吧,受贿罪是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一种犯罪行为。那么大家是否知道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什么意思呢?下面就由深圳律师网为大家整理有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何认定数额较大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何认定数额较大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信大家大概都知道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了吧。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情况比较复杂,深圳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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