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扰乱公共秩序罪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网络犯罪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罪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80 时间:2021-01-15

基本案情:


      2020年期间M某在行业群中发现群内有人发布多个域名的加速业务,因熟悉此项业务,M某便将该项业务居间介绍给A公司由该公司具体执行域名加速任务。M某本想从中赚取一笔,没想到其中一个网站涉嫌诈骗,给自己引来了“牢狱之灾”。2020年8月26日,M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检察机关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2020年11月11日,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于2020年11月2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后,张磊律师团队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仔细阅卷梳理,并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形成了对嫌疑人做出无罪辩护的思路,辩护过程中蔡律师团队搜集相关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多个检察机关不起诉参考案例等资料提交给检察机关,对案情进行深入剖析,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应对M某作不起诉的决定,并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现有证据无法推定M某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


      2、M某第一份“有罪”供述属于瑕疵证据,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明知不应解释为泛化的可能性认知,应当限制为相对的、具体的认知;


      4、通过数字货币结算费用的方式是互联网行业内的合理行为;


      5、M某获取的高额利润属于利用信息资源优势,并非因为违法行为。


      通过对域名加速行业的交易惯例、支付方式以及A公司的多次调查取证,2020年11月20日,蔡大鹏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关于M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及大量证据材料,并多次与案件承办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


辩护成果: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认为案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21年1月13日,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辩护心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常见辩护难点和空间在于主观明知的认定,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如何认定主观明知做了细化的认定标准。辩护律师应该对该解释尤其涉及主观认定的情形研究吃透,同时必须熟练的掌握运用化解刑事推定的原理和套路,引导当事人作出合理的辩解并竭力调查取证,冲击控方得出唯一结论的证据体系,使得事实进一步存疑,进而说服案件承办人员。


      本案的第二个难点,在于当事人在第一份笔录中作出了不利的供述,且在检察院提审期间签署了认罪认罚文件,表示愿意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第一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时,无罪辩护意见并未获得认可。据此,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排除“瑕疵证据”的辩护意见,经过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无法对瑕疵笔录作出合理解释,且没有其他新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对他人网络犯罪知情,最终检察院对M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M无罪的的辩护结果尘埃落定。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01/15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