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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一审证据审查 652 时间:2020-08-06

浅谈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认证活动的核心环节,也是主审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自由裁量的基础和依据。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经验,略谈谈民事诉讼证据审查判断中的一些策略与技巧,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


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


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


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晰了法官查证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裁判基础。


三、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辩”与“质”的关系


我们知道,质证权与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中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易把它们混淆起来,诸如在庭审中,当事人因不懂得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有时易把这两种程序权利混用起来,比如本应谈证据的质证意见,反谈案件的辩论意见,无意的打乱了庭审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认证效果。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与要求,应规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边听;二要做到边记;三要做到边思考。法官不仅要听好,还要善于思量证据的“三性”,为以后的认证做好准备工作。


四、准确适用采纳与采信标准


人民法院在作出司法裁判前,应当确认当事人的证据能力和证据证明力大小及强弱,这个证据审查确认的过程叫做司法认证。法官在认证活动中要厘清两个概念,一是“采纳”概念,采纳问题,关键是讲究一个“纳”字,它是解决证据能力问题,或者是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适格性问题,事关着证据能否被纳入诉讼大门的问题,或能否成为诉讼证据的问题;二是“采信”概念,采信问题,关键是讲究一个“信”字,它是解决证据是否可信及信用程度的问题,也就是证据价值问题或证据证明力问题。


(一)证据的采纳标准


1.“关联性”标准。关联性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审查某种证据能否做为定案的根据,关键在于它与案件事实有没有必然的联系或因果关系,如没有这样的逻辑关系则不能成为诉讼证据。例如,有个鉴定结论证明原告送检的产品系伪劣产品,但这个送检样品是不是从被告处提取的、如何提取的却没有证据,那么鉴定结论证明被告销售伪劣产品致人损害缺乏关联性,因此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


2.“合法性”标准。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取证的主体要合法。取证的主体必须是办理本案的司法人员、律师代理人;二是证据主体资格要合法。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无鉴定资质的人不能做鉴定人;三是证据的表现形式要合法。比如证据的签名、印章、登记手续应符合程序手续或法定要求;四是取证的程序和手段要合法。比如司法人员不得一人取证;或取证人证言时,应有向证人交待证人权利义务的记载;或取证主体不能采取诱惑、胁迫、逼供或侵害他人隐私权而获取证据。


(二)证据的采信标准


1、“客观性”标准(又称真实性标准)。根据《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诉讼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证据要确实,强调的是证据的“质”不能渗“假”。


2、“充分性”标准。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要以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做根据,也就是说,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的依据不能单一或成“孤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证据要充分,强调的是证据的“量”不能太少。在证据的“质”和“量”达到足以使法官内心确信的境界时,才能认定“证据确实充分”。


五、推行科学、阳光认证


审判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循证据审查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详细规定了法官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司法原则,又称认证基本原则。依照认证基本原则,审判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问题:一要突出法理性。审判人员在实践中应运用法学原理和法律依据深入论述认证理由。二要恪守职业道德准则。法官应讲究司法良知、职业道德以公心与良知去评判证据的证明力。三要讲究法理逻辑推理性。认证过程实质是思维逻辑推理的过程。四要坚持阳光认证。法官无论在庭审中作出认证,还是在庭后裁判文书中作出的认证,应一律向当事人公开认证的理由和结果,让认证活动在阳光 下进行。法官的认证活动属于司法裁判说理范畴,同样要强调认证说理的逻辑性、公正性、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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