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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举证被告不认同举证证据怎么办
证据质证 3057 时间:2020-09-12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是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告要在举证期内向法院提交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那么原告举证被告不认同举证证据如何处理?下面由深圳律师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原告举证被告不认同举证证据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不认同的,被告可以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有问题的,由法院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民事诉讼质证技能


1、合法。要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做到言出法随,严禁用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逼取、套取证言进行质证。


2、求疑。质证的对象,必然且必须是有疑问的证据。质证要言之成理,持之有故,不能信口开河,当然更加不能信口雌黄嘛。


3、有利。必须有利于实现诉讼目的,有利于获取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言或者常识或者陈述,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诉讼活动确立充分确实的事实根据。总之,都必须要有利于已方当事人,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质证方法(法庭调查模式)


1、单一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质。即将对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逐一加以质证,并提出反驳证据或意见。


2、一组一质证,即阶段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证一质。


3、分类质证,即对证据或诉讼请求依据一定的标准先进行分类,确定几条线索,再加以质证。


4、综合质证,即对全案待证事实和所有证据进行集中认证。


以上四种质证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交叉运用。


以上知识就是深圳律师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不认同的,被告可以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有问题的,由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深圳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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