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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质证?按什么次序质证?质证的内容是什么?
证据质证 1298 时间:2020-09-12

一、什么是质证?

如果说举证是说服法官采信我方证据,支持我方观点,那质证就是相反的,是说服法官不采信对方证据,不支持对方观点。而对方对我方证据的质证同样也是想达到以上目的。

质证的作用就是揭示案件真实情况、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就概念来说,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从概念可以看出,质证是就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证明力发表意见。

二、按什么次序质证?

庭审中,就证据“三性”而言大多数法官会说请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律师们也是按照这个顺序发表质证意见,对于这样的顺序是否合理可能从未想过。

其实,首先应当就关联性首先发表质证意见。

关联性是质证的首要问题,如果一个证据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都无从谈起,也没有谈起的必要。因为如果没有实质的关联性,证据是否合法、是否真实,对于待证事实都没有意义。

当证据具有关联性时,再来对合法性进行发表质证意见。

合法性是对具有关联性证据的价值判断,是为了排除非法证据。

我们对于合法性没有发表过多的意见,也是最容易忽视的问题。

比如,在取证方式上,如果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而这里的禁止性规定不仅包含法律明文的规定,也包含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通过文意、法理推导出来的规定。

再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一律不合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数个权利如何取舍,这些并无确切规定。

当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时,再来讨论真实性的问题,这里质证的内容又分为形式的真实性与实质的真实性。形式与内容是可以分开的,有些证据形式上是真实的,但所载内容与事实有差别。这时,我们质证时表述为,认可形式真实性,但不认可实质真实性。

质证不仅对“三性”发表意见,还要对证明力发表意见。

“三性”是证据的属性和特征,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在“三性”的基础上对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力,才是质证的关键。

所以,质证的顺序应该是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明力。

三、质证的内容是什么?

1、关联性异议

认为证据要证明的目的与待证事实不相关,不具有实质性。认为对方提供的证据对于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不具有任何证明力。

判断关联性一定要根据案件的待证事实来确实,待证事实是通过对要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分解,总结如果要适用该条文,应当由相应的事实来进行证明。

比如,对于其他相似案件的判决书如果作为证据提交,可质证其与待证事实之间不具有关联性。

2、合法性异议

认为证据主体、取证方式、程序、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比如,专家论证意见书不具备证据的法定形式,可质证其形式不合法。

3、真实性异议

认为证据非原件、原物,或与原件、原物不相符;认为证人虚假陈述等。

比如对方当事人与案外第三人之间形成的证据,可质证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4、证明力异议

认为对方提供的证据相关性较弱,证明力较小,不能证明对方的证明目的。

5、逾期举证异议

对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且该证据无案件基本事实无关,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

但如果该证据对于基本事实有关,且对案件产生重大影响,还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要正常发表质证意见,但法庭应当对该行为进行训诫或罚款。

最后,质证务必做到观点明确、表达简练,一语切中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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