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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探望权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探望权 876 时间:2020-09-10

最新探望权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相关标签: 探望权的概述 探望权的行使 探视权的规定 探望权的中止 探望权的执行 探视权的法律保障 探望权纠纷

  探望权即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那就让我们来看看最新探望权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吧,通过深圳律师网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你们能对此有更进一步地了解最新的法律规定。


  一、最新探望权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1、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由此可见,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2、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为此探望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3、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望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


最新探望权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二、探望权的特点

  1、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探望权属于亲权范畴,探望权产生的基础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亲权,其权利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权利,因此是一种身份权。


  2、探望权是法定权。

  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照顾,产生于血缘关系和人之伦理道德。“出礼入刑”,父母关爱看望自己亲生子女的心理需求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升为法律。由国家权力予以调整便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探望权的规定。该法律条文对探望权的行使、中止和权利的恢复情况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直接抚养方的协助义务。婚姻关系终止,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权。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剥夺。


  3、探望权是受限制的权利。

  探望权的基础和设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前提。探望权源于亲权,但必定不同于亲权。因此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和亲权一样随时随地都可以行使。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权人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或法院裁决确定的方式,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对子女适宜的地点来行使。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4、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一项单纯的权利。

  探望权为单向性,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则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力。对于未成年子女只是探望权行使的对象,不是探望权权利义务的相对人,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探望权人对其进行探望。当然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抚养他的一方父母来看望他,或者直接抚养子女的以方要求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法律绝对允许,但没有强制性保障其权力的规定。我国现有立法还停留在只规定不直抚养子女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三、探望权的行使与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调解书也可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故离婚诉讼中有关探望权内容的生效调解书可作为执行的根据。


  但实践中,对于通过民政部门的协议离婚中有探望权内容的协议及诉讼或协议离婚中未涉及未成年子女探望权内容而事后又达成的协议,可否作为执行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只能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和有关机关如仲裁机构、公证机关、行政机关制作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而上述协议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的范畴,故这些协议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根据。


  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对诉讼离婚中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未涉及探望权内容的,探望权人如欲行使探望权,可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协议离婚探望权的行使发生纠纷时,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通过这些程序探望权人可以获得强制执的根据,当另一方不自动履行协助义务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通过深圳律师网整理的相关法律知识,相信您现在对最新探望权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应该已经很清楚了,在离婚之后的子女,无论他是否与您生活在一起,你都有权对其进行探望,不存在断绝联系的情形,若对方不履行协助义务,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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