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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劳动纠纷,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616 时间:2020-08-07

遭遇劳动纠纷,我该怎么办?


  案例1


  工程转包,工人受伤到底谁来赔?


  近年来,工程转包现象屡见不鲜,许多施工单位将招标承建的工程层层转包给其它无资质的小单位施工,导致问题接踵而来,万一工人出现意外受伤的情况,承包方为逃避责任,经常相互推诿,导致工人维权艰难。


  -安装门窗工人意外摔伤


  小磊是遵义人,在贵阳打工多年,一直从事铝合金门窗安装。


  去年8月,小磊承接了贵阳一小区安装铝合金门窗工程的施工。由于以前和包工头有过合作,所以小磊没有与其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开工没几天,小磊施工时,不慎从3米多高的梯子上摔下,脚摔伤。事故发生后,小磊住院治疗20多天,花了不少钱。住院期间,小磊多次要求包工头支付工资及医疗补助,但包工头仅支付了小部分医疗费后,便不予理睬。


  -层层转包谁该负责?


  小磊出院后,便开始四处“讨说法”,没想到却陷入一场“持久战”。


  由于小磊承接的这项安装铝合金门窗工程,经过铝合金门窗公司、包工头层层转包,他是最末一环。包工头不承认有责任,让他找铝合金门窗公司。可公司却说,根本不认识小磊。由于双方互相踢皮球,此事始终没有结果。


  辗转几次,包工头不知所终。


  -工程已承包公司无责任?


  小磊认为,虽然自己是包工头招来安装铝合金门窗的,但这个工程却是由铝合金公司承包的。包工头没有用工主体资格,所以应当由铝合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铝合金公司则认为,这个工程是分包给包工头的,由于铝合金安装是不需要资质的,所以公司分包是合法的。公司支付劳务费也是直接支付给包工头的,公司没有招用小磊,小磊的工作是包工头安排的。公司和小磊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所以小磊应该找包工头。


  于是,小磊不得不先证明他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10月,劳动仲裁部门确认小磊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铝合金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小磊作为普通劳动者在该公司承包的工程中提供劳动获得报酬,双方的身份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同时,小磊在工作时,工作要求及秩序等均受该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和管理,而且小磊参与施工的铝合金安装业务属于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虽然该公司与包工头之间确实属于承包关系,但因包工头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因此该公司对包工头招来的工人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所以,判决小磊与该公司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未签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确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的基本依据,从表面上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似乎非常直观,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除一般意义上的明确的劳动关系外,还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不代表劳动关系就不成立。”本案的主审法官,乌当区法院周兴华法官介绍说,根据相关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范围,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成立。


  本案中,法院认定铝合金公司与小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意味着,该公司要为小磊的受伤埋单。


  工程转包有法律风险


  周兴华法官介绍说,工程用工往往具有临时性,一些公司在接下一个大工程后,会将工程的项目进行分割,然后再转包,而承包这些分项目者,大多是一些小公司,还有的甚至是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


  这些公司和个人,大多有一种观点,工程项目既然已被承包出去,从事具体工作的劳动者当然得由承包人去招用,相应的劳动关系也是承包人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公司只要未与劳动者履行过具体的招工和用工手续,就不会产生招工用工的事实,也就没有劳动关系,即使出现了纠纷,也与他们无关。


  周兴华法官提醒,如果转包出去的对象是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个转包行为就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应当是一种无效合同,这样的承包者其实只是某个具体工程项目的管理人,有的甚至是类似于工头的角色。


  这样,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和劳动纠纷,企业就要面临着法律风险。


  (本文案中人名系化名)


  案例2


  未签劳动合同,辞职后能否要求补社保?


  员工工作期间,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要求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员工离职后,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这要求能达到吗?


  -离职员工要求支付补偿金


  小辉今年36岁,2009年6月起,到贵阳市某区城市管理局工作,岗位为城市综合执法人员,月工资1919元。


  小辉上班后虽然多次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都被单位拒绝了。这让小辉很不满意,不过好在2010年3月起,单位开始为他缴纳了社保。


  2016年10月,小辉提出了辞职。离职后,小辉认为,单位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利。要求单位补缴2009年6月至2010年2月的社保;并给付经济补偿15358(1919X8)元。


  单位认为,已经为小辉缴纳了社保,不存在补缴的情况。小辉是自己提出辞职的,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解除了劳动合同,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认为用人单位应补缴


  于是,小辉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根据《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小辉于2009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在该单位工作,但单位未给小辉缴纳2009年6月至2010年2月的社会保险,应当补缴。


  但小辉因自身原因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单位予以同意,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因此,小辉主张的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驳回用人单位申请


  单位不服上述裁决,向区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申请。


  法院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是否正确,不属于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驳回了单位的请求。


  法官说法


  发生劳动纠纷,有什么途径可以解决?


  周兴华法官介绍说,首先,协商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不过,现在很多单位已没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其次,申请仲裁。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争议官司,必须要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后,提起诉讼。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也就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签劳动合同最高付11个月双薪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目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层出不穷,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对劳动法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甚了解,或不能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内涵,从而造成相关权益的损害。


  “比如,有的人工作了3年都没有签合同,离职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3年的双薪,这种诉求是不合理的。”周兴华法官介绍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未签劳动合同,最高可要求用人单位付11个月双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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