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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给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有什么风险?
劳动纠纷 969 时间:2020-04-28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显著证明,就是 签订劳动合同,在入职时签订劳动合同,在离职时要办理离职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没给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有什么法律风险?律图小编整理了一则案例,详情请看下文。

一、基本案情

1992年6月,郝××入职深圳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工作, 1997年1月,郝××被华××公司的控股股东香港华××机械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委任为该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常任代表兼主任。1997年12月15日,郝××向香港公司申请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时年45岁),香港公司予以同意并就退休事宜先后达成了一系列协议,双方约定香港公司从1998年1月1日起发放生活费给郝××直至其办妥退休手续,并为郝××一次性预交全部养老保险费,同时约定由郝××自行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局申请办理退休手续。2001年—2007年期间,郝××因对生活费标准不满,曾多次与香港公司交涉,后又因香港公司深圳办事处于1997年被撤销,逐将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先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提起仲裁及诉讼。因华××公司未能举证郝××已经离职,终审法院认定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结果判决如下:一、华××公司按每月2795元的标准发放郝××1998年1月到2007年3月的生活费;二、华××公司按照2795元为基准缴纳郝××正常退休前的社会保险费。2007年3月,郝××达到退休年龄,华××公司以郝××早于1997年1月调到香港公司为由,拒绝为其办理退休事宜。郝××退休手续拖延到2008年4月办理。2008年12月,郝××再次向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华××公司向其支付因拖延办理退休手续产生的损失等十余项费用,共计74万余元。我所接受华××公司委托,指派曾常青律师参加了2008年12月立案的劳动仲裁。现该案已经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二、劳动仲裁结果

华××公司支付郝××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生活费28811元;驳回郝××其他仲裁请求。

三、本案焦点

员工调离企业后,未办理离职手续,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拖延办理退休手续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

四、律师分析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本案中双方并未办理任何离职交接手续,用人单位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应认定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其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根据该规定,当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按照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享受相应的待遇。本案中郝××于2007年3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以,2007年4月到2008年3月期间,郝××应享有的养老保险待遇即为其未办理退休手续而受到的损失。

五、点评

此劳动争议历时长达11年,耗尽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人力物力。而争议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在员工离职时,用人单位因人事管理制度不规范,即未依法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也未保留员工离职的有关证据,致使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无法确定。该案也提醒用人单位在人事管理中应规范用工制度,员工离职时,一定要办理离职手续和离职交接,同时保留好员工的人事档案,离职员工档案保留时间至少两年,必要时应向法律顾问咨询,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以上内容由律图小编整理提供,小编提醒大家,在确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履行正常的手续,这是未员工的权利做保证,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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