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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刑事拘留后的24小时内,公安能干啥!
刑事拘留 5453 时间:2020-10-11

刑事拘留指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这两个条件。下面就有深圳刑事律师张磊讲解一下,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后的24小时之内应当采取那么措施。

宣布执行刑事拘留(以下简称“刑拘”),公安民警会让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证上签上被刑拘的时间和自己的名字。其中,被刑拘的时间会精确到小时,即x年x月x日x时。

被刑拘人员,一定要把被刑拘时间填写精确到小时,而且,要事实求是地填写准该“小时”。

为什么要精确并要如实填写该“小时”呢?这就涉及到了本篇帖子需要解决的问题——“宣布刑事拘留后的24小时内,公安依法能干啥?”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拘后24小时内应当对被拘留人员进行讯问。俗称“刑拘后24小时讯问笔录”。这份笔录,主要目的是什么呢?这份笔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讯问被拘留人员,听取其对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有无意见。如果有意见,有什么意见。也就是说,“刑拘后24小时讯问笔录”主要是听取被刑拘人员对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有意见和阐述相应理由的笔录。这份笔录,是为了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阶段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而不是作为公安机关利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情绪波动作为审讯攻坚的手段。这样,就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制定“刑拘后24小时讯问笔录”的初衷。无独有偶,刑事诉讼法同样设定了在执行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的规定,目的也是一样。执行逮捕,也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个非常严重的刑事强制措施,为了防止和避免错捕的可能性,也给了犯罪嫌疑人一次充分的辩解机会。

换句话说,在刑拘后的24小时笔录和逮捕后的24小时笔录,犯罪嫌疑人应当利用这两次制作笔录的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为自己无罪或者罪轻进行详细说明。

公安机关在宣布执行刑拘后,除了在24小时内可以制作一份笔录以外,依法还能干啥呢?——送押。

送押,是什么意思?

送押,就是移送看守所羁押。也就是说,在宣布执行拘留后,公安机关针对被刑拘人员只能也是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将其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以及为了羁押进行的体检等必要工作,而不能从事任何与移送羁押无关的事情。

那这个送押工作需要多久完成呢?

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明确规定,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什么意思呢?立即,就是立刻、马上,尽可能快。为了防止公安机关借故拖延,法律规定了最晚的期限是“至迟不超过24小时”。怎么理解呢?是不是说,只要在执行刑拘后的24小时内将被刑拘人员送押至看守所,就不违法呢?从法条规定来说,是肯定的。但是,从立法精神上来说,就是否定的。法律规定是尽可能快,不是让拖到24小时内成功送到羁押看守所就合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什么要规定“立即”呢?

这是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出现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现象。

实践中,不乏存在有些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利用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被拘留人员的情绪波动较大的心理特点,不将被拘留人员移送看守所羁押,而是争分夺秒地进行审讯攻坚或者带被刑事拘留人员去辨认现场等侦查活动,而没有进行体检、派车、派人等与送押有关的工作。这是明显违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也违背了立法初衷。笔者认为,在执行刑拘后未立即将被刑拘人员送往看守所羁押而继续在侦查单位的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讯问、辨认以及带着被执行刑拘人员外出指认现场等与送押无关的行为所产生或者固化的材料,因为合法性问题而失去了证据资格,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这里,似乎有个问题存在矛盾。即,刑拘后24小时内讯问笔录和刑拘后24小时内送押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其实不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刑拘后送看守所羁押是立即移送羁押,尽可能快,最慢也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而执行刑拘后的讯问,只要在执行刑拘后不超过24小时内开始进行讯问即可。也就是说,执行刑事拘留后的讯问笔录的制作起始点是只要不超过执行刑拘后24小时即为合法。例如,甲于2020年10月9日23时59分被宣布执行拘留后,只要侦查人员最晚于2020年10月10日23时59分前开始对其进行讯问即可。

那可不可以,在宣布完刑事拘留后,先在侦查机关的执法办案中心内制作完刑拘后24小时笔录再移送到看守所羁押呢?只要二者加在一起,都没有超过刑事拘留后的24小时。从表面上讲,似乎有道理,笔者认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来看,是不允许的。因为这是违背了“立即”二字的立法本意,也是对“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僭越,是对二者之间顺序的颠倒。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的,对其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这一规定,可以印证。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宣布执行刑拘后,对其进行讯问并制作笔录就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而不应当在侦查机关的执法办案中心等任何其他场所。

有人会说,法条没有如笔者说的这样规定。法条只是说送看守所羁押后对其进行讯问的,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宣布刑拘后还没有送看守所羁押前的24小时内,不适用这一情形。因此,侦查人员可以利用执行刑拘后的24小时的“空档期”在侦查机关的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讯问。只要最后能够在“至迟不超过24小时”的范围内移交给看守所羁押即可。这实际上,是典型的强盗逻辑,既没有读懂法条,也没有理解立法本意,是对法条的歪曲理解。

    以上就是我们专业的刑 事律师为你解读的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后的24小时之内应当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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