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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要点
毒品犯罪证据审查 850 时间:2020-08-19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证据裁判规则,可以说这个规则是适用于一切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帝王规则。如果律师在毒品犯罪案件能够恰到好处的掌握和利用好这一规则,从细节入手,仔细对案卷中的每一份、每一组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加以审查判断,从而剥离出其中某些证据所存在的瑕疵、违法或者无效,这样也就精准的找到了辩点,然后通过对辩护手段或者辩护方法的精密组合,形成一整套逻辑严密的辩护体系,最终必然会达到有效辩护甚至精细化辩护的效果。

由于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处的角色和地位不同,审查和判断证据的切入点和角度与侦、控、审三方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即便都在遵守共同的法定证据规则,也各有侧重不同。概然之,律师绝不能盲从于统一的证据规则,而失去了应有的诉讼意识和应该起到辩护责任所应有的独立审查判断的证据意识。具体要点如下:

一、审查判断证据要客观、全面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公诉人收集证据往往重视收集行为人有罪的证据,而忽视对行为人无罪或者最轻证据的收集。那么,作为承办律师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就要细致入微的证据意识,审查判断侦查机关是不是将与毒品犯罪活动有关的证据全面、客观的收集了,比如,涉案的毒品、毒品外包装、毒资、毒赃、手机、手机通话记录、运输毒品的交通工具、伪装毒品是合法的其他证据材料、携带毒品的工具、毒品包装上的人体痕迹、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送检笔录、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或证据材料等。如果这些据以指控行为人有罪的证据有缺失或者不足,那么作为辩护人则完全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五十三条找到为行为人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达到指控罪名的证明标准的有效辩点;反之,如果侦查人员、公诉人出于传统的有罪推定的观念,放弃了对行为人有利的证据,不去侦查或者怠于侦查,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能够对案件证据全面、客观的审查判断,发现这些细节,充分运用好《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权利去调查取证或者依据《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申请调查取证权申请调取对行为人有利的证据,那么,这样的辩护效果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也一定会利好。

二、审查判断证据要着重是否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收集

(一)调查、收集证据是行使法定的侦查权的行为,这就要求这一行为的实施必须有法定的主体、依据法定的职权来完成,如果律师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发现指控行为人涉毒犯罪的证据中存在取证主体、取证的职权存在违法的情况,那么也就找到了为行为人做有效辩护的空间。比如侦查人员没有取得执法资格问题、比如自审自记的问题、比如协警或者保安参与取证的问题等;

(二)毒品犯罪案件的核心证据是涉案的毒品、毒赃和毒资以及运输和承载这些证据的其他证据材料。根据法律规定,对这些证据的取证方法和程序有严格的限定。当场查获毒品的要对毒品当场扣押、当场称量、当场封存、当场提取样本,同时要当场照相或录像。当场扣押、提取、称量、封存毒品同时要有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进行记载。这些笔录的基本要求要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包括提取(扣押、称量)的时间、地点、案件的基本情况、毒品的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按指纹确认并由侦查人员签名;扣押清单要写明扣押的日期、地点、数量、质量、编号、特征和来源,也要有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按指纹确认并由侦查人员签字;扣押其他物品、文件的,也应该遵守同样的法定程序和方法。

这里需要重点注意的是:

1、扣押毒品环节 

律师要着重审查判断(1)扣押清单是否规范 对扣押清单上的各项要素是不是如实按照扣押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填写。有没有先行将某些事后才能明确的要素填写上去;(2)是否对扣押物品烦人特征是否详细进行描述。比如对外包装使用的是塑料袋或是其他什么材质的,是否加以记载并注明外部特征或者基本规格;(3)是否详细记录见证人的基本情况。侦查人员是否在扣押疑似毒品的物质前向见证人告知了见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侦查人员是否告知了行为人见证人的基本情况和行为人可以申请其回避的法定条件。

2、确认毒品数量环节 

律师要审查判断(1)称量笔录是否规范 一定注意笔录不仅仅要记录称量后的结果,而且必须要记录称重的过程。对所使用的称重的工具应该在笔录内有所反映并应该当着持有人的面核实确认称量工具的准确性;(2)一定要审查判断称重过程是否有录像或者照片,以确认毒品称重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综上所述,以上是笔者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对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体会,写出来供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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