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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运输毒品的死刑辩护
毒品死刑辩护 834 时间:2020-08-20

我曾经是一名参与过缉毒工作多年的一名警察,后来在多年刑事辩护的律师生涯中也接触了不少的毒品犯罪当事人,为多名毒品犯罪的当事人辩护,警察与辩护律师的特殊双重身份,让我能有幸对我国的禁毒工作有了更多的体会与更深入的思考。


     本案中的我的当事人吉某木子扎,仅仅为了事成之后可以得到的可怜的1500元报酬,就愿意冒着生命的危险铤而走险地受雇运输毒品,曾先后两次被判处死刑,最后才幸运地从“鬼门关”走回来。


我国对毒品犯罪的刑罚不可谓不严,贩卖海洛因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只要数量达到50克以上,在刑法理论上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即使按照很多省份内部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300克的数量标准,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可见是足够大的。


      虽然吉某木子扎最后幸运地活下来了,但死缓也要让她在监狱呆很多年才能重获自由。而本起毒品犯罪后面的真正毒犯王杰飞却一直未归案,也许他继续在从事着毒品犯罪。


     我国各级政府在禁毒工作中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可谓不多不大,但是这些年来,我国毒品犯罪不仅并未降低或减少,反而还有逐年上升的趋势,查获的单起毒品犯罪所涉及的毒品数量屡创新高。如何才能真正地减少和杜绝毒品,应当引起我们更多人的重视和反思。


     在毒品犯罪这个金字塔式的犯罪网络中,被警方抓获打击的常常只是些被雇佣的如吉某木子扎等小“马甲”,而象王杰飞等背后的真正毒犯却很多并未落网,真正的毒贩因为具有很强大的经济实力常常可以花钱雇佣很多的人作为自己的“替身”,如何改变我国缉毒工作的打击重点,是应当要引起我们更多的反思的!


     另外,对毒品犯罪的严刑峻法是不是越严厉效果越好?生活在200多年前的贝卡利亚即已经告诉我们,刑罚应当尽可能地轻缓,现代刑法学也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当我国的刑法规定贩毒、运输、制造、走私海洛因等毒品50克或300克即要判处死刑时,不少决定要走上毒品犯罪道路的贩毒人员他们每次贩毒就不会再只是50克或300克了,很可能很多人每次贩卖的会是数十公斤的毒品。因为他们知道一旦被抓获后反正是一死,不如多贩卖些。这样间接地鼓励贩毒人员们去贩卖更多的毒品。


    禁毒斗争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作,不能盲目迷信刑法,抛弃“刑法万能论”,更不能迷信“死刑万能论”,寄希望于通过执行更多的毒品死刑来达到毒品灭绝的方式证明并不是十分有效的, 我们希望能运用多种综合方法,齐抓共管,多头并举,早日减少、完全杜绝毒品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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