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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用地 1200 时间:2021-01-12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关键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涵和外延是以司法解释为判断标准,还是以法院的规范性文件为判断标准。


一、问题提出


北京A公司中标海南省海口市海边公园建设项目后,将海边公园的园林建设部分工程以劳务分包名义转包给江东B公司,双方签订了《海边公园建设项目园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1、B公司包工包料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2、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的,由A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3、其他事项。


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A公司拖延结算,B公司拟提起诉讼,由北京法院管辖还是海口法院管辖?


二、常见观点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司法实践中常见以下两种观点:


(一)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包括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普通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不适用专属管辖。


(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的,应适用专属管辖。



三、法律分析


根据前述两种观点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关键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一)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转包、分包的,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适用专属管辖。


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承接工程后,为了逃避政府对转包行为的处罚,往往以劳务分包名义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具有合法建筑施工劳务资质的单位。此时,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实质上是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调整,工程转包、分包引起的纠纷当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转包、分包的,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适用专属管辖。


(二)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清包工)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仍应适用专属管辖。


1、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应适用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已经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调整范围,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专属管辖。


2、根据施工合同内容应适用专属管辖。


事实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包含了施工劳务,施工单位将施工劳务分包给建筑劳务企业后,由建筑劳务企业承担施工单位的部分施工任务,即建筑劳务企业实质上履行了施工合同的(施工劳务)部分内容,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应按施工合同处理。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适用专属管辖。


(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不应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为判断标准。


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主要争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等同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前者为司法解释,其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内涵与外延,应按照同位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定;后者为法院系统内部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的范围。


因此,管辖权异议裁判文书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依据,确定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是否使用专属管辖。


(四)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适用专属管辖更利于案件审理。


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劳务费计算,计算要素包括单价和工程量。单价在合同约定不明时往往参考当地工程定额或市场信息价,工程量往往根据施工图、竣工图、现场勘查进行鉴定,当施工图、竣工图缺失时,还须向当地有关单位调取。基于单价、现场勘查、调取证据等考虑,施工劳务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更利于案件审理。


四、结论意见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以及便于案件审理的现实需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名为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实为工程转包、分包合同的,更应适用专属管辖。


五、实践意义


1、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起诉,争取管辖权,以便利本方诉讼或案件审理。


2、合同审查中,应注意管辖约定条款,以免误导当事人,耽误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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