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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及法律适用
建设工程用地 865 时间:2021-01-12

工程价款结算指的是对建设工程的合同价款进行约定,以及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款结算的活动,这其中包括前期的价款约定和后期的结算支付。而很多施工合同纠纷也多为价款结算产生分歧,由于建设工程款的结算关系到发包人、承包人等实际利益,因此在案件审理中格外重要。


主要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即我们所称的“一次性包死”,一般约定这类结算方式工程有以下几个特点:1、工程量较小,工期较短,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的变化小,工程的施工条件较为稳定;2、工程设计较为详尽,施工图纸完整,工程范围明确;3、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人有充足时间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并拟定施工计划;4、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清楚,合同条件完备。


(二)固定单价,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通常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一般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其中调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结算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定办法》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建设工程款结算的法院认定

第一,工程结算一般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文件或施工合同来确定,法律充分认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因为司法实务中,施工条件、施工过程会发生双方无法提前预料的情况,导致双方就最终的工程款存在纠纷,法院除了考量合同约定外,也会重点考虑所发生的实际工程量。


第二,关于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按照上述标准结算,符合当事人签约时的客观实际情况,符合市场波动下的商业交易惯例,也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关于一方就工程量或者工程价款变更达成的洽商记录,如签证、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意思表示明确且经签字盖章确认的,应当认定其性质为合同变更的情形,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洽商记录有效。


律师评析

许多施工合同纠纷起因于工程价款结算的分歧。约定不明、工程变更、质量不符、价格涨落等因素均会引起价款纠纷,就此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借鉴现有法院审理的规则,为工程的顺利推进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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