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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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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犯罪未遂怎么处罚
破坏交通设施罪 633 时间:2021-08-03

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既遂、未遂之分。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破坏行为只要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既遂。下面就由深圳律师网为大家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破坏交通设施罪犯罪未遂怎么处罚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这种犯罪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图谋隐害,嫁祸于人,贪财图利等。这些不同的个人动机对构成本罪并无影响。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还有其他疑问想找律师咨询,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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