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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4种表现
损害股东利益收纷 906 时间:2020-05-04

【导读】: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主要表现在哪里?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主要表现在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利用股份畸形大肆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利用资本的多数决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等。律师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表现。


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表现:


1、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各国公司立法试图设计一套内外相互制衡的,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但由于公司权力在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中难以科学、合理的分设,因此理想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形成,所以公司监督机构在保护公司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上尚难尽人意。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与这种理想的、学理上的治理结构相差甚远,相当一部分公司大股东交叉任职,权力难以制衡,即使设立独立董事,由于产权不明,高层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很容易形成高层共谋,造成公司决策缺乏公正性保障,给大股东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提供了便利条件,当大股东利用公司进行有损中小股东权益的决策时,中小股东难以“揭开公司面纱”,找到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


2、利用股份畸形大肆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股东股份的取得,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同股、同价、同权,即“三公”、“三同”的原则,简单地讲,如果股东违反“三公”、“三同”的原则,所取得的股份,即为畸形股份。公司股份畸形,是由于公司的股份形成机制不完善而造成的。我国国企改制中,由于对国有资产采取净资产评估的方法,通常对国有固定资产低估,有些甚至对无形资产不加以评估,使国有资产的价值大量“缩水”,这无形中贬低了国有股股份的价值,相对提高了其他股的股份价值,造成股份畸形,此其一。


其二,在改制时大股东以净资产确认取得股份,而中小股东更多的是在二级市场通过市场交易价取得股份,同样会造成股份畸形。以畸形方式取得的股份,对公司难以拥有相同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在侵犯国有股权的同时大股东的权益被放大,中小股东权益被缩小。再者国家股无自由流通权,其他股东股份有自由流通权,股份的这种不同权就会造成国家股、法人股的非公开、非公正交易,甚至出现幕后非法交易,为大股东操纵公司、操纵二级市场提供了可乘之机,在破坏二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同时,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利用资本的多数决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每个股东都是平等的,但并非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权力都是一样的,大股东由于拥有较多的股份,而拥有较大的表决权,按照这一原则,持股最多股东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另外的一个权力对抗制约大股东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极有可能通过公司而被滥用,其结果必然会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4、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公司资产,从而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关联企业在公司法律体系中有其重要的地位,由于商业的发展和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公司间的合并、分立或公司的集团化促使不同公司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由于控股、兼并等行为往往出现利润的分享,企业间的依附等情况。虽然关联企业各自都是独立的法人企业,它们之间进行经济交易自然要计价收费,但由于二者之间有关联关系,一方可以控制另一方,或同被第三方所控制,所以它们之间的交易作价属于公司集团内部的转让定价,这种交易作价可以由公司集团进行控制。因此出现了公司利用与其他公司间的关联关系转移利润或债务,从而损害中小股东权利的现象。例如,大股东利用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支配地位,通过高价收购或低价销售的方式,将公司的利益转移到与自己有关联的企业,从而导致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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