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危险驾驶罪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罪名库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危险驾驶罪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醉驾中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的程序性审查要点
危险驾驶罪 2705 时间:2021-07-02

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核心是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1],在办案实务中如何透过鉴定意见,对血液鉴定程序进行有效的审查,对辩护律师来说当属重中之重。根据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江苏省驾驶人血样提取及酒精含量检测工作规范(试行)》苏公交【2012】32号文的相关规定,血液鉴定的程序性问题主要体现在抽血、流转、检验三个环节,核心问题应聚焦在合法性审查:


一、审查《鉴定意见》中检材的合法性


(一)血液提取环节

1、是否有两名以上的民警全程进行监督;

2、血样采集是否是在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采集人员是否是医护人员或法医;

3、是否使用了醇类或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

4、是否使用一次性真空抗凝管收集血样;

5、取样是否两份,每份是否达到3ml,是否达到盛装送检血样标准试管容积的60%,管壁上是否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时间;

6、抽血时,是否当场拍照或摄像,影像资料是否显示实时时间;

7、民警是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容;

8、血样是否现场分别装入密封袋,密封袋封装时是否注明被抽血人姓名、血样提取登记号、抽取时间、血样用途,密封袋封口处是否有被抽血人、民警和抽血人员签名

9、血样提取登记表是否有被抽血人、民警和抽血人员签名

(二)血液储存环节

1、血样是否立即送检,未立即送检的是否履行了相应手续,并储存于0-4℃环境下;

2、血样是否有凝结,凝结是否达到总容积20%以上;

3、血样的编号等特征是否清楚,是否具有同一性;

4、B样是否放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证物室冰箱储存保管,是否按要求填写《检材登记簿》备查;

5、如果将血样交给办案部门存储,那么办案部门血液存放点是否通过专业部门的合格验收、是否具有保存条件等。

(三)血液送检环节

1、由几名民警进行送检;

2、是否有《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上的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

3、送检血液与之前提取、储存血样的容积是否一致,编号是否同一。


二、审查《鉴定意见》鉴定方法的合法性


1、《鉴定委托书》的委托事项与《鉴定意见》的鉴定范围是否一致;

2、鉴定人员是否具有鉴定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3、鉴定人员的学历、工作时间等,是否具备鉴定的能力

4、鉴定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脚注:

[1] 江苏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2013年)中六、11.12.条款规定,认定醉驾行为,应当严格把握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行为人的醉驾行为是否已经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认定其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危险驾驶罪犯罪程度的主要因素,其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行驶的路程、实际损害后果也是重要因素。同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以及其他交通违法情况。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07/02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