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公司纠纷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公司纠纷 / 公司诉讼 / 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责任承担
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915 时间:2020-05-04

案例:某某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鞋材公司)于2001年1月19日登记成立,登记注册的股东为:叶某某、余某某。2011年,鞋材公司因未参加工商年检,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15年7月17日,鞋材公司的债权人陈某某即原告申请对康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5年8月12日,法院裁定受理陈某某对鞋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因鞋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人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单、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客观上无法进行清算。而且经鞋材公司管理人调查,未发现鞋材公司存在可供处置的财产,显然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裁定鞋材公司破产,并终结鞋材公司破产程序。同日,法院裁定确认原告陈某某对鞋材公司债权为101950元。2016年5月11日,原告陈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鞋材公司的股东叶某某、余某某对于鞋材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1019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后经法院审理,判决两被告对鞋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分析: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是指公司股东故意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不正当地行使股东权利。我国《公司法》赋予股东广泛的权利,本着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公司股东在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负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其正当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滥用权利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司法为保护和鼓励投资,同时也保证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创制了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制度。股东依约定足额出资后,即享受有限责任的待遇,不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与债权人独立地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但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有的公司股东通过各种途径,控制公司赚取高额利润,又以有限责任为掩护逃避债务。在这些情况下,公司在实际上已失去了独立地位,股东滥用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同时还滥用其有限责任的待遇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这样就造成了公司的债权人面临着极大的交易风险。


面对这一现实问题,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持续,《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规定了公司股东正当行使权利的一般原则及其股东滥用权利的民事责任。上述案例中的公司股东便是违反了该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2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的规定,故人民法院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相关阅读 更多

2020

05/04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