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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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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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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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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781 时间:2021-11-10

什么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导读: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安全事故的发生,除了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之外,还会导致人员的伤亡。在一些生产活动中,如果由于个人的行为导致了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就会涉及到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那什么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深圳律师网将在以下文章中为您说明。


一、什么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35条之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才予以立案。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是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危害结果发生;


3、犯罪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


4、客观方面是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1、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在生产活动中,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从而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就会涉及到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对于员工来说,了解了什么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有助于约束他们在此后工作中的行为,注意好生产和自身的安全。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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