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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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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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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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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怎样处置?​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619 时间:2021-11-10

导读: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直接负责人员会被判刑,量刑区间分为两个档次,轻则三年以下,严重的话三年到七年徒刑。组织举办大型群众活动,安全是第一位,如果管理不当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就构成犯罪。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怎样处置?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主体是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危害结果发生;


3、犯罪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


4、客观方面是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什么?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即公园、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场所中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综上所述,组织大型群众活动,首先就是确保绝对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如果被认定为犯罪,直接负责人要被问责,追究刑事责任。判刑最高可以到七年并处罚金,我国刑法里面也规定了这种犯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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