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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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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典型案例评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682 时间:2021-06-2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典型案例评析

【基本案情】

小娟经人推荐,购买广州盛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销售的NCA富源公司股权尝到了甜头。就与小江于2011年1月14日共同出资成立启东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启东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小娟和小江以及聘用的员工小菊通过口口相传,对外宣称H公司代理NCA富源公司、烜丰公司、南源公司股权认购等金融投资业务,并承诺投资的客户能获取高额回报,招揽客户前来投资购买股权及其他金融投资产品,与客户约定收取盈利部分的20%作为H公司的代理收益。小娟、小江、小菊分别以H公司和个人名义与客户签订授权委托书、固定投资协议书、短期借款协议等,让客户将投资款汇至三被告人个人的银行账户或直接收取现金,再把客户的投资款汇至投资标的公司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投资标的公司收钱后再由小娟、小江、小菊等把股权转让权利证书、固定投资协议书交给客户。

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小娟、小江以H公司的名义向不特定公众蔡某等76人销售NCA富源公司、烜丰公司、南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股权,吸收资金计人民币21437189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560632元;向不特定公众陈某等27人以固定投资、短期借款形式,吸收资金计人民币683000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624200元。期间小菊作为公司员工负责接待咨询、介绍投资等工作。

2015年3月24日,小江发现承诺期到期后,前期的投资标的公司的联系人均不明去向,无法兑现收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5月29日,小娟在广州市某酒店被民警抓获。2015年3月27日,小菊在启东市某大酒店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小娟、小菊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裁判结果】

2017年4月7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小娟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小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小菊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责令原审被告人小娟、小江、小菊退赔各涉案赃款,发还各被害人。

【案例评析】

非法集资犯罪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涉众型经济犯罪,近年来呈持续高发态势,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容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系列社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刑法中的非法集资犯罪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七个罪名。本案系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本案中,被告人小娟、小江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设立公司,伙同被告人小菊,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发放宣传资料,擅自以委托理财的方式,代理销售所谓欲上市公司原始股及借款等,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或者股权的形式给付高额回报。三被告人的行为看似形式合法,但却绕开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巨额资金往来的监督与管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故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小娟、小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小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小娟、小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人民法院审慎准确的审理该案,作出上述判决,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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