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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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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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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的区别
骗取出口退税罪 687 时间:2021-05-31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行为人故意用一些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偷税罪是纳税人通过伪造、藏匿等手段逃避应缴纳的税款的行为。那这二者如何区别呢?今天深圳律师网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文章,欢迎大家阅读下文了解!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的区别


两罪同属危害税收犯罪,但在犯罪构成诸要件方面有着显著区别:


1、在犯罪客观方面


偷税罪通常是纳税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报纳税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逃避应缴纳的税款,骗取出口退税则是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应当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只有行为人在根本没有出口货物,而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对有些纳税人虽有商品出口,而采取在数量上以少报多,在价格上以低报高等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应当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情况进行定罪处罚:


(1)对纳税人骗取税款未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的,应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2)纳税人骗取税款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的,对超过的部分,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可适用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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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犯罪主体方面


偷税罪是特殊主体,通常只能由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纳税人必须对其所偷税款负有纳税的义务。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一般主体,可由纳税人构成,也可由非纳税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行为人通常不是其所骗税收的纳税人。


3、在犯罪的主观方面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同为故意犯罪,但两者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偷税罪的目的,是行为人在有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税款、逃避纳税义务。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则是行为人在未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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