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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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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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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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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应该如何判
骗取出口退税罪 676 时间:2021-06-01

根据您的问题,深圳律师网从法律角度分析:

一、哪些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串通有出口经营权企业,非法获取出口单证、代理出口业务。

(二)串通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非法获取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串通境内外不法商人与外贸企业非法调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四)采取行贿或欺骗手段,非法获取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怎么判(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四)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五)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4条第一款、第21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七)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第204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八)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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